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002號
- 原告
-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坤鎔
- 被告
- 臺北市建築管理處
- 代表人
- 王榮進
上列當事人間其他請求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其他請求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100 年度訴字第2002號裁定命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 年12月5 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0 年度救字第95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原告未提抗告,業於101 年1 月10日確定,有該裁定影本及本院索引卡查詢案件基本資料在卷可按。原告迄未補正,參照前述規定與說明,其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