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75號
- 原告
- 國慶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亭棣(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劉燕萍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工業局南崗(兼竹山)工業區服務中心
- 代表人
- 陳聰智(主任)
上列當事人間下水道法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0 年2月9 日經訴字第1000609604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本件行政訴訟起訴後,被告原代表人由丘慶智變更為陳聰智,有經濟部工業局民國100 年7 月14日工人字第10000702250 號令影本在卷可憑,茲據繼任者於100 年8 月12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
三、經查本件原告係以經濟部工業局南崗(兼竹山)工業區服務中心為被告,其所在地係設於南投縣南投市○○○路21號,依首揭規定,應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即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原告對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尚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