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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停再字第1號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胡方新李君豪鍾啟煌

聲請人
戴秀蘭
相對人
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
代表人
李文恭(主任)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22日最高行政法院100 年度裁字第297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對最高行政法院100 年度裁字第2975號裁定以有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2 款之事由,聲請再審,揆諸首揭規定,應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李君豪

法 官  鍾啟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芳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停再字第1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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