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再字第24號
再審聲請人 李坤鎔
再審相對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明成
上列當事人間其他請求事件,再審聲請人告對於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01616 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1 年3 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