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救字第78號
- 聲請人
- 經增泰 籍設臺南市安南區城西街1 段61巷58弄
- 相對人
- 最高法院檢察署
- 代表人
- 黃世銘(檢察總長)
- 8 號(現因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非常上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前段、第102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非常上訴事件,因不服訴願決定,已向鈞院提起行政訴訟,因聲請人名下無存款暨不動產,扶養子女○○○、○○○2 人,○○○因車禍致右側膝關節功能障礙、○○○患先天性心臟病,聲請人於97年2 月14日即入監服刑,實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2 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就其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乙節,已據聲請人提出寄居戶口名簿影本、○○○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影本、○○○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各1 紙以為釋明,且聲請人於98年1 月23日以受刑人身分入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其100 年度並無所得資料,財產總額為0 元等情,復有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及本院依職權調取之聲請人100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6、24頁),堪認聲請人主張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非屬無據。而聲請人所提行政訴訟,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1276號受理在案,其訴是否無勝訴之望,猶待本案訴訟予以審認,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首開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