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更一字第41號
- 原告
- 統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蒼生(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金玉瑩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歧正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 訴訟代理人
- 王晨桓 律師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郝龍斌(市長)
- 訴訟代理人
- 林光彥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交通事務事件,中華民國101 年11月14日本院101 年度訴更一字第41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四十三頁第十八行所載「並無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應更正為「除前述程序違法外,並無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漏載「除前述程序違法外」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