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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更二字第137號

政府採購法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許瑞助楊得君程怡怡

原告
力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世毅(董事長)
原告
三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代表人
白省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 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健右 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耀云 律師
被告
內政部營建署
代表人
吳欣修(署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院前以本件行政訴訟裁判有刑事案件牽涉之情形,裁定於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矚上重更㈡字第2號貪污治罪條例等罪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上開刑事事件雖尚未全案終結,然與本件關涉之郭銓慶與蔡銘哲、吳淑珍、余政憲共同非公務員與公務員犯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矚上重更㈠字第3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895號刑事判決駁回此部分上訴而確定在案,且原告亦具狀陳報對於涉及行賄評選委員等罪之郭銓慶是否為原告力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之爭點不再爭執,而聲請續行訴訟。茲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首揭規定,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程怡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更二字第137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政府採購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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