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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33號

有關彩券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胡方新蕭惠芳李君豪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黃日燦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博建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孫德至 律師
被告
教育部
代表人
蔣偉寧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 律師
複代理人
吳佩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彩券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之裁判須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2074號案件為先決問題,而裁定命在該訴訟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2074號彩券事務事件,經本院102年6 月20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後,原告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最高行政法院102 年10月25日以102 年度判字第656 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李君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33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彩券事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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