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66號
- 原告
- 柏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世明(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呂靜玟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金鑫律師
- 被告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代表人
- 沈世宏(署長)
- 訴訟代理人
- 潘正芬律師
陳修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中華民國101 年1 月30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266號判決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所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