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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號

免職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鄭淑貞徐瑞晃闕銘富

原告
林睿駿
被告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
代表人
賴振昌
被告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代表人
蔡璧煌

上列當事人間免職事件,原告不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中華民國100 年11月15日100 公審決字第0428號復審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免職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5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 年1 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1 年度救字第12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業於101 年2 月24日確定,有該裁定影本及本院索引卡查詢案件資料附卷可證。

三、原告於聲請訴訟救助被駁回確定後,仍迄未繳納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淑貞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闕銘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柏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免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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