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75號
- 原告
- 林太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花蓮縣瑞穗鄉奇美國民小學間曠職事件,原告不服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所為案號100017號、100018號再申訴評議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按件數徵收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105 條第1項、第98條第2 項定有明文。訴狀未表明上開法定事項,或未繳納裁判費,為不合起訴程式,經限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因曠職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未表明被告之代表人,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101 年度訴字第375 號裁定命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 年3 月15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1 年度救字第37號裁定駁回,業於101 年4 月20日確定,有該裁定及本院索引卡查詢案件資料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參照前述規定與說明,其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