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53號
- 上訴人
- 陳玉水
- 上訴人
- 江桀輝(兼送達代收人)
- 被上訴人
- 外交部
- 代表人
- 林永樂(部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領事事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9月26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453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且依同法第241 條之1 第1 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狀復未經上訴人陳玉水簽名蓋章,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下同)101 年10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 年10月2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 條第2 項後段、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