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停字第60號
- 抗告人
- 張菊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抗告。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及第10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後,未據其繳納裁判費1,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9 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01 年10月18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提起抗告顯難認屬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