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停再字第1號
- 聲請人
- 戴秀蘭
- 相對人
- 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
- 代表人
- 李文恭(主任)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22日最高行政法院100 年度裁字第297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對最高行政法院100 年度裁字第2975號裁定以有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2 款之事由,聲請再審,揆諸首揭規定,應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