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再字第202號
- 抗告人
- 張國泰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間消防法事件,對於民國101年12月12日本院101 年度再字第202 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本件該日有兩件裁定(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及移送最高行政法院),抗告人於抗告狀雖未具體指明係就何裁定提出抗告,本院為求審慎及保障抗告人行政訴訟救濟之程序利益起見,應認抗告人對上開兩件移送裁定均提起抗告。經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就移送裁定「各」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即兩件裁定合計徵收2,000 元),均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