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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再字第202號

消防法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胡方新

抗告人
張國泰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間消防法事件,對於民國101年12月12日本院101 年度再字第202 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本件該日有兩件裁定(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及移送最高行政法院),抗告人於抗告狀雖未具體指明係就何裁定提出抗告,本院為求審慎及保障抗告人行政訴訟救濟之程序利益起見,應認抗告人對上開兩件移送裁定均提起抗告。經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就移送裁定「各」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即兩件裁定合計徵收2,000 元),均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芳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再字第202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消防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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