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再字第3號
再審聲請人 李坤鎔
再審相對人 臺北市建築管理處
- 代表人
- 王榮進(處長)
上列當事人間其他請求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0月25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00138 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 第2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下同)101 年3 月15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另再審聲請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救字第50號裁定駁回,上開裁定已於101 年4 月30日送達並於同年5 月14日確定在案,亦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案件基本資料作業查詢表在卷可稽。
三、再審聲請人於聲請訴訟救助被駁回確定後,仍迄未繳納裁判費,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83 條、第278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