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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再字第3號

其他請求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黃清光李維心程怡怡

再審聲請人 李坤鎔

再審相對人 臺北市建築管理處

代表人
王榮進(處長)

上列當事人間其他請求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0月25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00138 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 第2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下同)101 年3 月15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另再審聲請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救字第50號裁定駁回,上開裁定已於101 年4 月30日送達並於同年5 月14日確定在案,亦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案件基本資料作業查詢表在卷可稽。

三、再審聲請人於聲請訴訟救助被駁回確定後,仍迄未繳納裁判費,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83 條、第278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清光

    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程怡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再字第3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其他請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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