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再字第30號
再審聲請人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建築管理處間其他請求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5 月26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01480 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1 年度救字第21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亦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1 年8 月16日以101 年度裁字第1696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本院審判長乃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1 年9 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復聲請訴訟救助,仍經本院以101 年度救字第91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業於101 年10月26日確定,有各該裁定及本院書記官辦案進行作業索引資料附卷可證。
三、聲請人於駁回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確定後,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