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1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救字第100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徐瑞晃陳姿岑鍾啟煒

抗告人
宋明蒼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間停職事件,對於中國民國101 年11月14日本院101 年度救字第100 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陳姿岑

法 官 鍾啟煒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純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救字第100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