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救字第100號
- 抗告人
- 宋明蒼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間停職事件,對於中國民國101 年11月14日本院101 年度救字第100 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1年度救字第100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間停職事件,對於中國民國101 年11月14日本院101 年度救字第100 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