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4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6號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許麗華

聲請人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代表人
許慈美(處長)住同上
相對人
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
代表人
釋證嚴(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房屋稅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房屋稅事件,經本院98年度簡字第476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14號判決、本院100年度簡更一字第2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205號裁定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爰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並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 %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法 官 許麗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6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