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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07號

證券交易稅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王立杰楊得君洪慕芳

原告
奧史坦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游建財(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呂純純 律師
被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表人
何瑞芳(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鄭秋麗

賴珮甄

上列當事人間證券交易稅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何瑞芳為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案於中華民國(下同)101 年12月26日宣判,宣判後被告機關名稱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自102 年1 月1 日由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更名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機關代表人由吳自心變更為何瑞芳,即屬原代表人代理權消滅之情形,在新任代表人承受訴訟前,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惟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立 杰

 法 官 楊 得 君

法 官 洪 慕 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07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證券交易稅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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