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07號
- 原告
- 奧史坦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游建財(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呂純純 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代表人
- 何瑞芳(局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鄭秋麗
賴珮甄
上列當事人間證券交易稅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何瑞芳為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案於中華民國(下同)101 年12月26日宣判,宣判後被告機關名稱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自102 年1 月1 日由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更名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機關代表人由吳自心變更為何瑞芳,即屬原代表人代理權消滅之情形,在新任代表人承受訴訟前,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惟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