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36號
- 原告
- 瑞陞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韋士曼(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袁金蘭 會計師(兼送達代收人)
- 訴訟代理人
- 林瑞彬 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憲瑋 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代表人
- 何瑞芳(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顏秋琴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被告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被告代表人何瑞芳承受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訟法院,由法院送達他造。」及「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6條及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案於民國101年12月20日辯論終結,於同年月27日宣判,宣判後被告機關名稱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自102年1月1日由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更名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機關代表人由吳自心變更為何瑞芳,即屬原代表人代理權消滅之情形,在新任代表人承受訴訟前,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新任代表人何瑞芳於102年2月27日(本院收文日期)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上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