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號
- 原告
- 林睿駿
- 被告
-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
- 代表人
- 賴振昌
- 被告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代表人
- 蔡璧煌
上列當事人間免職事件,原告不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中華民國100 年11月15日100 公審決字第0428號復審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免職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5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 年1 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1 年度救字第12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業於101 年2 月24日確定,有該裁定影本及本院索引卡查詢案件資料附卷可證。
三、原告於聲請訴訟救助被駁回確定後,仍迄未繳納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