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0號
- 原告
- 鄭硯香
- 被告
- 最高法院
- 代表人
- 楊鼎章
上列當事人間其他請求事件,原告不服司法院中華民國100 年11月10日100 年訴字第4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其他請求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訴訟救助之聲請,經本院以101 年度救字第5 號裁定駁回,並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1 年6 月28日以101 年度裁字第1252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本院審判長乃於101 年7 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 年7 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迄未補正繳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