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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更一字第41號

有關交通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王立杰楊得君洪慕芳

原告
統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蒼生(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金玉瑩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歧正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訴訟代理人
王晨桓 律師
被告
臺北市政府
代表人
郝龍斌(市長)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交通事務事件,中華民國101 年11月14日本院101 年度訴更一字第41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四十三頁第十八行所載「並無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應更正為「除前述程序違法外,並無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漏載「除前述程序違法外」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立 杰

 法 官 楊 得 君

法 官 洪 慕 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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