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更一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有關交通事務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統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更一字第41號原 告 統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蒼生(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金玉瑩 律師 王歧正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王晨桓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郝龍斌(市長)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交通事務事件,中華民國101 年11月14日本院101 年度訴更一字第41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四十三頁第十八行所載「並無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應更正為「除前述程序違法外,並無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漏載「除前述程序違法外」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立 杰 法 官 楊 得 君 法 官 洪 慕 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陳 又 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