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4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更一字第95號

居留事件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黃本仁蘇嫊娟林妙黛

上訴人
即原告
張盼盼
送達代收人
章心禾
被上訴人
即被告內政部
代表人
李鴻源(部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居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2 月7 日本院101 年度訴更一字第9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1 條前段定有明文,同法第72條第1 項規定:「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機關所在地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願代為收受而居住於同一住宅之主人。」第73條規定:「(第1 項)送達不能依前2 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2 份,1 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1 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應受送達人之信箱或其他適當之處所,以為送達。(第2 項)前項情形,如係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附近之郵務機構。(第3 項)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又按「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不能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6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 年2 月7 日本院101 年度訴更一字第95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查該判決於102 年2 月27日經寄存送達於南港福德郵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101 年度訴更一字第95號卷第176 頁);依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 項規定,上開判決於102 年3 月9 日(星期六)發生送達效力,自送達翌日起算20日即102 年3 月29日(星期五)上訴期間屆滿;上訴人至102 年3 月31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有上訴狀上收文戳章可稽。是其上訴,顯已逾法定20日之不變期間,依首開規定,本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蘇 嫊 娟

法 官 林 妙 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 逸 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更一字第95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居留事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