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19號
- 抗告人
-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8 月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救字第13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救字第13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就該抗告程序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民國102 年8 月28日102 年度救字第52號裁定駁回,於102 年9 月23日確定在案;抗告人復於102 年10月21日就本件聲請准予暫免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2 年10月23日102 年度救字第61號裁定駁回,於102 年11月11日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定在卷可按,並經本院調閱前開案卷查明屬實。又本院審判長於102 年10月8 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該裁定已於102 年10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參見本院卷第27頁)。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查詢表附卷可憑,是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