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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9號

聲請強制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曹瑞卿張國勳黃桂興

抗告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3 月28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 年度執字第6 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2 年8 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雖抗告人曾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業經本院於102 年5 月27日以102 年度救字第32號裁定駁回在案。抗告人迄今尚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至於抗告人另再於102 年8 月19日聲請訴訟救助,惟亦未提出任何能供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確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復經本院於102 年8 月20日以102 年度救字第50號裁定駁回在案,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張 國 勳

     法 官 黃 桂 興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李 淑 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抗字第9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強制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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