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再字第15號
- 再審原告
- 陳南谷
- 再審被告
- 新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朱立倫(市長)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醫政事務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421 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1 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275 條第1 項及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421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中以前開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 項第1 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而提起再審之訴部分,依行政訴訟法第275 條第1 項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最高行政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誤向本院提起,爰依職權將此部分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至再審原告以前開最高行政法院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9 款、第10款、第13款及第14款所定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另為裁判,附此敘明。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