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9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再字第15號

有關醫政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王立杰楊得君洪慕芳

再審原告
陳南谷
再審被告
新北市政府
代表人
朱立倫(市長)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醫政事務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421 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1 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275 條第1 項及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421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中以前開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 項第1 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而提起再審之訴部分,依行政訴訟法第275 條第1 項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最高行政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誤向本院提起,爰依職權將此部分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至再審原告以前開最高行政法院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9 款、第10款、第13款及第14款所定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另為裁判,附此敘明。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立 杰

 法 官 楊 得 君

法 官 洪 慕 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再字第15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醫政事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