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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再字第60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王立杰許麗華陳鴻斌

再審原告
詹勝凱
再審被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2月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交字第67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交字第67號交通裁決事件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同法第237 條之9 第3 項準用第275 條第1 項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再審原告誤向本院提起,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立 杰

法 官 許 麗 華

法 官 陳 鴻 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 俞 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再字第60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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