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再字第60號
- 再審原告
- 詹勝凱
- 再審被告
-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2月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交字第67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交字第67號交通裁決事件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同法第237 條之9 第3 項準用第275 條第1 項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再審原告誤向本院提起,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