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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20號

聲請強制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黃秋鴻陳金圍畢乃俊

抗告人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抗告。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及第100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後,未據其繳納裁判費1,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8 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02 年10月15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且其就前揭命繳裁判費裁定所提訴訟救助案件(本院102 年度救字第62號),業經本院駁回,經最高行政法院103 年度裁字第506 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在案,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顯難認屬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畢乃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抗字第20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強制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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