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4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救字第62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黃本仁林妙黛洪遠亮

聲請人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建築管理處聲請強制執行抗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3項,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或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提出保證書代之。

二、本件係聲請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102 年度行執字第26號裁定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請求准予暫免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聲請人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亦未提出有資力之人出具之保證書以代之;參照首開規定,其聲請並無理由。再查聲請人前已基於同一事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30日以102 年度救字第57號裁定駁回,聲請人復提出本件訴訟救助聲請,更屬無從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洪遠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德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救字第62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