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24號
- 抗告人
-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臺北分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9 月2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救字第15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102 年度救字第15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救字第68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經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前於102 年10月9 日業已裁定命抗告人補繳抗告裁判費,補正裁定於102 年10月15日合法送達。經本院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查詢,抗告人迄102 年11月4日仍未繳納抗告費,有答詢表附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