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7號
- 聲請人
- 李坤鎔
- 相對人
-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 代表人
- 張正雄(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為行政訴訟法第305 條第1 項所明定。又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306 條第2 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係請求塗銷非法強制拍賣之標的物並回復原狀,歸還聲請人。聲請人所陳報之強制執行案號分別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87年度執字第3822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度執字第2474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執字第4985號及94年度執字第4736號等,其應執行標的物分別坐落「臺北縣三重市(現改制為新北市○○區○○○○段中興小段157-7 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即臺北縣三重市○○路○段○○○ 巷○○號建物(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501號民事判決中所載該案原告即本件聲請人主張)」、「臺北市○○區○○段○ ○段537 、538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4 分之1 及其上31092 建號門牌尊賢街218 巷25弄4 號房屋權利範圍(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89 號民事判決)」、「苗栗縣苗栗市○○段243 之11地號,地目田,面積199 平方公尺土地(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13 號民事判決)」;且行政訴訟法第30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人僅得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又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3 項規定,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聲請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本院參酌本件聲請所涉及之執行標的物坐落地點,爰裁定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