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95號
- 抗告人
- 即
- 聲請人
- 黃文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金門縣烏坵鄉公所間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4 日本院102 年度聲字第00095 號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 月9 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3 年1 月16日寄存於三張犁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 項規定,自103 年1 月26日起生送達於抗告人之效力。抗告人逾期迄未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