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02號
- 原告
- 巢光明
- 被告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代表人
- 吳水木
上列當事人間因政府資訊公開法事件,原告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 2年8 月9 日102 年度訴願字第8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政府資訊公開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並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2 年度救字第54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經最高行政法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9日以102 年度裁字第1841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本院審判長乃於103 年1 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 年1 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復於103 年3 月13日聲請訴訟救助,仍經本院以103 年度救字第17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原告不服,提起抗告,亦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3 年度裁字第869 號裁駁回其抗告確定。有各該裁定影本附卷可證。
三、原告於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確定後,仍未補正繳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