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02年度訴字第1976號
- 原告
- 日華投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何佩玲
- 訴訟代理人
- 林恆鋒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余景仁 會計師
- 被告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代表人
- 謝慧美
- 訴訟代理人
- 李佩玲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件兩造間102年度訴字第1976號營業稅事件,前經本院於105年7月25日以102年度訴字第1976號裁定(下稱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茲因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即刑事訴訟事件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25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25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上重更三字第21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468號刑事判決而告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五第205頁至第403頁),是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