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22 日
- 當事人華利全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06號原 告 華利全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月卿(董事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 律師 李錦樹 律師 楊正評 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鄭文燦(市長) 訴訟代理人 姜至軒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事件,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本 院102年度訴字第2006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被告訴訟代理人「姜志軒 律師」,應更正為「姜至軒 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洪慕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林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