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06號
- 原告
- 華利全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月卿(董事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楊曉邦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錦樹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正評 律師
- 被告
- 桃園市政府
- 代表人
- 鄭文燦(市長)
- 訴訟代理人
- 姜至軒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事件,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006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被告訴訟代理人「姜志軒 律師」,應更正為「姜至軒 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