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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77號

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徐瑞晃侯志融陳姿岑

原告
立大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家慶(董事長)
被告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代表人
陳錫霖(關務長)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撤銷被告所為罰鍰及沒入處分,其涉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萬7,830 元(包括處貨價2 倍之罰鍰18萬5,220 元、沒入貨物之價額9 萬2,610 元),係在40萬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 款及第3 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 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桃園縣,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陳姿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77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海關緝私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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