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0號
- 原告
- 經增泰
上列原告因聲請解釋憲法事件,不服司法院中華民國101 年12月6 日101 年訴字第6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聲請解釋憲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2 年1 月9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 年1 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2 年度救字第4 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原告不服,提起抗告,復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2 年度裁字第1029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並於同年7 月29日送達原告,亦有各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原告於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確定後,仍迄未補正繳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