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交上字第136號
- 上訴人
-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 代表人
- 詹政良(所長)住同上
- 被上訴人
- 陳鳳惠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代表人詹政良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3 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同理,機關或法人之代表人及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應類推適用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於其代表人或管理人有更換時,亦應由新任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承受訴訟。
二、本件上訴人上訴時其代表人為楊金樹,嗣於民國103 年10月27日變更為詹政良(本件於103 年12月26日判決),茲據上訴人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