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救字第38號
- 抗告人
- 張芝菡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新北市土城區公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6 月23日本院103 年度救字第3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第100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3 年度救字第38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3 年7 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該裁定已於103 年8 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答詢表附卷可憑。從而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