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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73號

任用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王立杰許麗華林玫君

原告
湯秀豐
被告
銓敘部
代表人
張哲琛(部長)
訴訟代理人
高玉燕

顏豪志

上列當事人間任用事件,原告不服公務人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3年6 月3 日103 公審決字第0100號復審決定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應先經合法訴願(復審)程序為前提,此觀行政訴訟法第4 條、第5 條之規定甚明。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定有明文。次按「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復審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決定:……二、提起復審逾法定期間……。……六、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復審事件重行提起復審者。」、「本法修正施行後,依本法所定程序提起復審者,不得復依其他法律提起訴願或其他類此程序。」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第1 項、第61條第1 項第6 款、第103 條第3 項著有規定,據上開法律規定可知,對於已經復審決定的復審事件,重行提起復審,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乃保障法所不許,倘經復審決定不受理,復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者,即屬未經合法訴願(復審),乃不備起訴要件,其訴為不合法,又不能補正,行政法院自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第10款裁定駁回之。

二、查原告原係新竹縣警察局橫山分局警正四階巡佐,業於民國93年4 月16日自願退休生效。其應73年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乙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考試及格,經前臺灣省委任職公務員銓敘委託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臺銓會,於78年7 月1 日歸建銓敘部《即被告》)73年12月7 日七三台銓一字第24005 號通知書(以下簡稱臺銓會73年12月7 日通知書;即原處分),審定合格實授,核敘警佐二階一級支警佐一階一級新臺幣230 元在案。原告不服原處分,前於101 年11月2 日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提起申訴(按:應係復審),遭該會於101 年11月20日以原告已逾法定期間,而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61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為不受理之決定。原告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94 號裁定以原告所提撤銷訴訟未經合法復審程序,且其起訴逾法定期限,而駁回其訴確定。原告於103 年5 月8 日復就原處分向考試院提起訴願(按應為復審),經該院移由保訓會依復審程序處理。經該會以本件復審,係對已決定之復審事件重行提起復審,而不受理等事實,有保訓會103 公審決字第100 號復審決定書、上述通知書、保訓會101 公審決字第440 號復審決定書(見復審卷第3-5 、22、32-34 頁)及本院102 年度訴字294 號判決(見本院卷第42-43 頁)附卷可稽,且為兩造所不爭,洵堪認定。

三、依前揭公務人員保障法第61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復審事件重行提起復審者,應為不受理決定。承前所述,原告就原處分所提之復審,前經保訓會於101 年11月20日以101 公審決字第440 號復審決定書為不受理之決定確定。原告於103 年5 月8 日再就原處分向保訓會提起本件復審,乃係對於已決定之復審事件重行提起復審,自屬於法不合;復審決定予以不受理,並無違誤。原告未經合法訴願(復審)程序,復提起本件撤銷訴訟,乃不備起訴要件,其訴為不合法,又不能補正,自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予以裁定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林玫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子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73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任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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