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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6號

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胡方新蘇嫊娟鍾啟煌

原告
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
代表人
張婌文
訴訟代理人
邱全裕
訴訟代理人
王儀玲
被告
戴川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係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3,780 元(參見本院卷第167 頁,及原告103 年4 月11日陳報狀),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 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住所位於新北市五股區,是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鍾啟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6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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