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39號
- 原告
- 鄭雪玉
上列原告因遺產稅事件,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台財訴字第103139553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 款規定,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應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為被告。起訴狀誤列被告機關,為不合起訴程式,經限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因遺產稅事件,不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3年5月30日財北國稅審二字第1030024766號書函,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其起訴狀誤列訴願機關財政部為被告,經本院審判長於103 年12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3 年12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