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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39號

遺產稅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蕭惠芳鍾啟煒侯志融

原告
鄭雪玉

上列原告因遺產稅事件,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台財訴字第103139553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 款規定,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應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為被告。起訴狀誤列被告機關,為不合起訴程式,經限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因遺產稅事件,不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3年5月30日財北國稅審二字第1030024766號書函,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其起訴狀誤列訴願機關財政部為被告,經本院審判長於103 年12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3 年12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侯志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純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39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遺產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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