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6號
- 上訴人
- 凃錦樹
- 訴訟代理人
- 張清富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3 月24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306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3年度訴字第306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3 月24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306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