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31號
- 原告
- 陳茂源
- 被告
- 新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朱立倫(市長)
上列當事人間住宅補貼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係原告不服被告以民國(下同)102 年10月1 日北府城住字第1022759704號函撤銷前所為98年4 月29日北府城企字第0980334631號、100 年1 月12日北府城企字第1000029186號核定函,並通知原告返還被告於97年度及99年度核撥之租金補貼共計新臺幣(下同)7 萬9,200 元而涉訟。其標的金額未逾40萬元,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 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機關所在地為新北市○○區○○路○ 段○○○ 號,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