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28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蕭永哲
- 訴訟代理人
- 謝協昌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藍雅筠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吳英世(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所得稅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被上訴人代表人吳英世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6條及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代表人原為李慶華,嗣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31日宣判後,被上訴人於105年6月4日變更代表人為吳英世,上訴人於105年6月15日提起上訴,被上訴人現任代表人於105年7月6日依法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於法尚無不合,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