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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交上字第136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王碧芳高愈杰陳秀媖

上訴人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表人
詹政良(所長)住同上
被上訴人
陳鳳惠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代表人詹政良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3 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同理,機關或法人之代表人及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應類推適用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於其代表人或管理人有更換時,亦應由新任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承受訴訟。

二、本件上訴人上訴時其代表人為楊金樹,嗣於民國103 年10月27日變更為詹政良(本件於103 年12月26日判決),茲據上訴人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陳秀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玉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交上字第136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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