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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再字第102號

銀行法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鄭淑貞王立杰蕭惠芳

抗告人
林文魁

上列抗告人因銀行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1月27日本院103 年度再字第102 號再審之訴駁回裁定,於103 年12月12日提具「行政補正判決或再審判決聲請狀」。查抗告人於原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具上揭書狀,應認係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之,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淑貞

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蕭惠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柏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再字第102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銀行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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