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再字第110號
- 聲請人
- 黃文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金門縣政府等間免職事件,對於民國103年7 月28日本院103 年度再字第3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 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3 年7 月28日本院103 年度再字第32號已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其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 年12月2 日送達於聲請人,有網路郵局查詢紀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3頁)。惟聲請人迄未補正裁判費(本院卷第34至37頁),其聲請再審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至於原告聲請本件受命法官張國勳迴避部分,業經本院103 年度聲字第108 號裁定駁回,且已確定在案(本院卷第46至49頁),併予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